臨場勞工健康服務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但因考量中小企業資源有限及成本增加,故職安署採漸進式推動並依勞工人數分階段施行。
為擴大勞工健康保護的涵蓋對象,自111年1月1日下修至50人到99人的企業應提供臨場勞工健康服務,辦理勞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保護。
臨場勞工健康服務流程